店家宝自助卡

集团体意外险、财产综合性、公共责任险于一体的产品,适用于1-3类职业人员的店铺,累计保额高达25.9万。

特别约定:
1、适用行业及职业:被保险人限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的1-3类职业人员,不承保4-6类职业及拒保职业人员,职业详情见我司《2012版职业分类表》。
2、建筑物房龄在30年以内(含),且本身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室内建筑面积≤500平米。
3、被保险人年龄范围18-65周岁。个体工商业主本人作为被保险人,则其2名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共享其个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额,累计不超其个人赔偿限额;连带被保险人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子女(户口本载明为准),二是不满18周岁。
4、店内财产由房屋主体、设备、装修组成,不含存货。
(1)设备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空调、换气设备、厨房设备、照明设备、热水器、锅炉、发电设备、供暖设备、供水排水设备、电视机、电脑、广告显示屏、扫描打印设备、电梯。
(2)装修指的是建筑工程完后的门窗,玻璃,护栏,地面,墙、天花板的粉刷;不包括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安装的各种设备以及施工中的线路和管道。
5、店内财产损失的计算:若保险金额≥出险时实际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若保险金额<出险时实际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6、免赔约定: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条款释义医院进行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照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内,因承保原因造成的企业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
(3)保险期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按如下约定进行赔偿:人伤每人每次最高赔偿10000元、绝对免赔额500元;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最高赔偿10000元、绝对免赔额500元。